艺术与设计学院党员发展双重谈话制度
为提高我院发展党员谈话考察质量,严把党员队伍入口,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以及学院发展党员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如下:
第一条 学院党委审批接收预备党员前,该生辅导员和学院兼职组织员应广泛听取该生党内外群众意见并与其进行谈话,为审批发展党员提供可靠的依据,然后由学院党委组织员与其进行谈话,作进一步的考察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
第二条双重谈话考察应在支部党员大会讨论通过接收预备党员决议后三个月内先后进行,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超过六个月的应重新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讨论。
第三条 学院兼职组织员在谈话考察前必须对发展对象的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自传、《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考察表》、《入党志愿书》以及教育培训、政治审查、群众意见、公示情况、票决结果、会议记录等各种资料进行认真严格的审查。发展对象要具备《党章》规定的申请入党的基本条件。在该发展对象入党程序严密、入党手续齐全的前提下,我院党委组织员方可与其进行谈话。
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进行谈话:
(一)入党申请人未满18周岁的;
(二)确定为发展对象后,没有经过院级、校级党委组织的集中培训,以及培训考试成绩不合格、培训超过两年有效期的;
(三)未经民主推荐或未召开支部党员大会票决以及票决未通过的;
(四)未经政治审查或政审不合格的;
(五)未经公示或公示有问题的;
(六)党内外群众意见较大或问题没有调查清楚的;
第四条在该生辅导员和学院兼职组织员在给发展对象谈话前,应先向其所在党支部的书记了解该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向入党介绍人了解其培养情况,向班级主要学生干部和群众了解其现实表现及主要优缺点,做到党内外群众要有一定的覆盖面。
第五条辅导员和兼职组织员与发展对象的谈话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介绍人基本情况,包括籍贯、爱好、中学和大学期间的表现情况等;
(二)政治理论学习、专业学习情况;
(三)参加各种实践活动情况;
(四)思想汇报中反映的疑惑、问题等;
(五)对学生党员、所在支部的印象;
(六)发展对象入党动机是否端正;
(七)发展对象对党的认识是否正确;
学院党委组织员对发展对象的谈话考察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发展对象思想觉悟和政治上成熟的程度;
(二)发展对象的政治品质和工作态度;
(三)发展对象对党的基本知识的理解和掌握的情况;
(四)发展对象对自己缺点和不足的认识及今后改进的打算;
(五)发展对象政治历史和其他方面的问题;
(六)根据考察前了解掌握的情况,提出意见、要求或建议。
第六条辅导员和兼职组织员在与发展对象谈话后,要和发展对象所在的党支部书记说明谈话的情况,并与其交换意见,以便党支部进一步做好教育培养工作。党委组织员在与发展对象谈话后,也需要和兼职组织员沟通一下谈话的情况,并与其交换意见,以便兼职组织员进一步做好发展对象的党员发展工作。
第七条学院党委组织员谈话后要将谈话情况和对申请人的入党意见如实填写到《入党志愿书》相应栏并签名盖章,注明谈话日期。内容包括三部分:
(一)与发展对象谈话的情况,着重填写与发展对象谈话的主要内容;
(二)对发展对象的总体评价,主要包括:
1.申请入党动机是否端正;
2.是否理解掌握了党的性质纲领、指导思想、党员义务权利等基本知识;
3.在学习、工作和生活中的基本情况,能否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真正做到从思想上入党;
4.是否勇于坚持原则,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5.存在的主要缺点和不足等。
(三)对发展对象的入党意见,主要填写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可否接收为预备党员。
第八条学院党委要认真听取组织员的谈话意见。具备党员条件的,要及时召开党委会审批。不具备党员条件的,要暂缓审批,加强培养和考察,待符合党员条件后,再予以发展。
第九条 坚持发展党员专项检查制度,各党支部书记要协助学院兼职组织员每半年对其检查一次,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和解决。
第十条 本条例由共青团艺术与设计学院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共青团艺术与设计学院委员会
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一日